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明确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职责,强化测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我局修订了《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理信息局
2018年6月26日
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职责,强化测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测绘单位承担军事测绘项目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办理备案手续,自觉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测绘项目进行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二)测绘航空摄影项目;
(三)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涉外测绘项目。
其他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市)、县(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第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施测前由下达计划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再进行备案。
第七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共同承接测绘项目的,由承接单位分别办理备案。
测绘项目有总承接方的,在总承接方办理备案的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同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 禁止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将同一测绘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九条 测绘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应当通过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测绘资质证书;
(二)测绘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委托函、立项批准文件等)和技术设计书(技术协议、规则);
(三)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条 测绘单位开展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下的城乡建设领域小型工程测量项目和不动产测绘项目的,可以按照项目名称、产值汇总后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备案登记凭证。
对测绘单位上传的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备案登记职权范围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在线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测绘成果汇交等相关义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一)经补正后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且测绘成果的精度、规格及幅度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
(三)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的;
(四)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五)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因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当向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补办备案手续。
项目完工已超过6个月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备案的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测绘资质升级需要考核的测绘业绩。
第十六条 同一测绘项目只办理一次备案登记。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应当通过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通知有关的下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统计上报制度,定期公告测绘项目登记情况,促进项目备案信息共享利用。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优化服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其改正,测绘单位拒绝改正的,记入其不良信用记录。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且项目完工未超过6个月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督促其补办,测绘单位拒绝补办的或补办超过时限的,记入其不良信用记录。
因前款情形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将被列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属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项目备案登记决定,记入其不良信用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查处。属于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测绘局于2010年11月24日发布的《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