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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出台后,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确保测绘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
一、给予本省现有乙、丙、丁级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按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将本省测绘单位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取得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各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测绘活动。
二、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测绘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核发新测绘资质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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